關於勞資爭議 我去勞工局寫了一份勞資爭議,(勞工局和勞保局屬不同單位) 然後將協議會那天的協議文貼在Blog, 那個東西並不是多榮譽的事, 所以我特地將文章內文用別人的語法程式置換成直式, 這樣只有認識中文的人能正確讀,搜尋引擎抓到的無法正確表達原意。 竟然就這樣有個勞資糾紛委員會的人回應, (句型前後像該次參與人但又像只是擔任該職的人) 該回覆文中有些制式 和偷腥被報料的社會新聞, 大公司的公關文真是雷同之處頗多, 讓我聯想到文件產生器這種東西。 公關文文件產生器、訃文文件產生器、情書文件產生器.... 「xx敘述(報導)之事件(情)與實情有些許偏頗, 然而....之目的為...., ...我們以做適當的處置...., ....我們將作改進。」
以下為該案件相關內容:
勞資爭議案協調會議(直式閱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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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勞資爭議說明回應: 勞資爭議,所依據的法律, 目前是以勞動基準法為主, 當然所有法律相關問題也是以司法單位為最高指導原則及最後判決。 但因為法院審理需耗更多的社會成本, 而且台灣的企業中小型居多, 所以協調會以公益為出發點, 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合意, 協助資方也協助勞方。 協調會是有一定程序, 也受政府機關的嚴格監督, 對任何勞方資方的意見都非常重視, 個人身為協調人之一, 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, 運用協調方法, 在勞資雙方直接溝通無效後, 藉由我們第三者調礎人, 有一個可以發抒意見進而達成協調的地方。 因為是協調所以不作錄音各自發抒, 故吾人不能在此說明當時現場之過程內容, 更不能評論其對錯。 然希望大家不要因此而誤解了, 勞資爭議的善良出發點, 及義務協調的社會公益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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