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/03/30

勞資爭議

關於勞資爭議
我去勞工局寫了一份勞資爭議,(勞工局和勞保局屬不同單位)
然後將協議會那天的協議文貼在Blog,
那個東西並不是多榮譽的事,
所以我特地將文章內文用別人的語法程式置換成直式,
這樣只有認識中文的人能正確讀,搜尋引擎抓到的無法正確表達原意。
竟然就這樣有個勞資糾紛委員會的人回應,
(句型前後像該次參與人但又像只是擔任該職的人)

該回覆文中有些制式

和偷腥被報料的社會新聞,
大公司的公關文真是雷同之處頗多,
讓我聯想到文件產生器這種東西。
公關文文件產生器、訃文文件產生器、情書文件產生器....

「xx敘述(報導)之事件(情)與實情有些許偏頗,
然而....之目的為....,
...我們以做適當的處置....,
....我們將作改進。」

 以下為該案件相關內容

勞資爭議案協調會議(直式閱讀)

今 然 主 主 因 我 結 心 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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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 。 照 解 費       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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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   工 願 你       開

名   作 意 認       會

出   , 退 為       ,

席   沒 讓 你       若

的   有 , 應       無

人   任 你 該       請

已   何 也 得       勿

先   簽 退 到       同

在   到 讓 多       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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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   錄 步 ?       調

上   。 ,         會

簽     那         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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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    這         !

      件          

      事          

      就          

      圓          

      滿          

      落          

      幕          

      。 
 
 
 
勞資爭議說明回應:

勞資爭議,所依據的法律,

目前是以勞動基準法為主,

當然所有法律相關問題也是以司法單位為最高指導原則及最後判決。

但因為法院審理需耗更多的社會成本,

而且台灣的企業中小型居多,

所以協調會以公益為出發點,

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合意,

協助資方也協助勞方。

協調會是有一定程序,

也受政府機關的嚴格監督,

對任何勞方資方的意見都非常重視,

個人身為協調人之一,

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,

運用協調方法,

在勞資雙方直接溝通無效後,

藉由我們第三者調礎人,

有一個可以發抒意見進而達成協調的地方。

因為是協調所以不作錄音各自發抒,

故吾人不能在此說明當時現場之過程內容,

更不能評論其對錯。

然希望大家不要因此而誤解了,

勞資爭議的善良出發點,

及義務協調的社會公益性。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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